案例原標題: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廠房侵占黃河河道案
案情回顧
2021年9月,山東省河長辦通過衛星遙感影像排查,發現泰安市東平縣銀山鎮大洪口村黃河河道內存在疑似違規建筑物。經泰安市、東平縣河長辦現場核實,有企業于2018年擅自在黃河河道內建設廠房、堆放物料,總面積約8700平方米。
2021年11月,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山東黃河河務局東平湖管理局東平黃河河務局(以下簡稱“東平黃河河務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清除所建阻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堆放的砂石料,恢復河道原貌。該企業先后向東平縣人民法院、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均被法院依法駁回。東平黃河河務局向東平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3年3月,東平縣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書,準予強制執行。該企業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3年7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東平黃河河務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出具行政裁定書,駁回申請。2023年8月,東平縣依法對該處違建廠房予以拆除。
整改前
整改后
案件啟示
河道是行蓄洪水的重要空間。在黃河河道內違法違規建設廠房并進行開發經營活動,阻塞行洪通道,妨礙河道行洪安全。本案中,有關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筑物予以拆除取締,有力維護了法律權威性和嚴肅性,守住防洪安全底線,保障黃河健康生命。
以案釋法
在黃河河道內擅自建設廠房,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等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