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5年7月24日印發了《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政辦規〔2025〕7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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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市先后開展建筑垃圾運輸整治三年行動(2020-2022)、專項治理行動、資源化利用推進行動等,進一步完善部門聯管機制,建筑垃圾治理取得較好成效。但當前我市建筑垃圾治理仍存在監督管理未閉環、責任落實不到位、治理體系不完善、違規處置建筑垃圾等問題。根據省住建廳、發改委、生態廳《關于開展建筑垃圾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閩建管〔2024〕14號)和2025年4月《福建省建筑垃圾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垃圾長效治理,有必要制定出臺符合我市實際的《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再生利用等全過程管理體系,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5〕57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23〕15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規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閩建辦管〔2023〕1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廣應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筑〔2023〕19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
主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管理規定》著重從規范源頭管理、加強運輸監管、完善設施建設、推進資源化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規定,共七章三十二條,主要包括:
?。ㄒ唬┛倓t(共七條)
主要明確適用范圍、原則、分類及總體要求。
(二)建筑垃圾產生與收集(共七條)
主要明確項目工程、居民裝飾裝修房屋、征遷、棚戶區改造、個人自建房等產生建筑垃圾的管理要求:工程施工單位應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建筑垃圾處置單位應向所在地縣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裝修垃圾的,應當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個人新建、翻建自建房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應運送至社區(村居)指定的中轉場(站)或收運點;明確征遷、棚戶區改造等拆除項目垃圾處置要求。
?。ㄈ┙ㄖ\輸、處置與利用(共十一條)
主要明確運輸企業、運輸車輛、規范處置等相關要求和推進再生產品應用相關舉措:單位或個人處置建筑垃圾應委托已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的運輸服務企業清運;鄉鎮、街道要根據消納需求建立相應的中轉場(站),社區(村居)要建立相應的收運點;財政性資金占主導的建設工程項目,優先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
?。ㄋ模┕ぷ髀氊煟ü菜臈l)
主要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屬地監管責任。
?。ㄎ澹﹨f同聯動(共兩條)
主要明確建立協同監管、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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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闡明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依據。
(七)附則
主要包括解釋說明權和施行日期。
本規定由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與新出臺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存在不一致的,按最新法規規定及上級文件執行。本規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30年8月31日止。
咨詢方式
市城管局執法綜合科:0595-28986081
以下全文
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5〕57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23〕15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規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閩建辦管〔2023〕1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廣應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筑〔2023〕19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ㄒ唬┍疽幎ㄟm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等活動。
?。ǘ┍疽幎ㄋQ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不包括經檢驗、鑒定為危險廢物的建筑垃圾。
?。ㄈ┙ㄖ幹脤嵭袦p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四)建筑垃圾實行分類處置制度。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 5 類進行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
?。ㄎ澹┙ㄖ幹脝挝粦踩芾碇贫龋訌姲踩a防護,落實建筑垃圾源頭產生、道路運輸、堆體穩定性、環境污染評估,以及安全操作培訓等主體責任。
?。┛h級城市管理部門要依法開展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將建筑垃圾處置納入現有工程渣土管控體系,建立管理臺賬,加強日常監管。
(七)鼓勵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督促會員單位加強建筑垃圾處置行為管理,對違反自律規范的會員單位采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
二、建筑垃圾產生、收集
?。ò耍┕こ探ㄔO單位應當規范工程建設管理,加強設計與施工協同,推行綠色建造方式,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所需費用列入工程概算。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明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具體措施,降低建筑材料損耗率,減少建筑垃圾產生。鼓勵工程施工單位通過現場分類、運用移動式設備處理后就地再利用,減少建筑垃圾出場量;建設、監理、施工及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加強建筑工地的現場管理,嚴格落實文明施工責任,依法依規及時處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ň牛┕こ淌┕挝粦幹平ㄖ幚矸桨福⒁婪▓蠊こ趟诘爻鞘泄芾聿块T備案。處理方案應包括工程概況、建筑垃圾產生量與種類,源頭減量、分類收集、就近利用的措施和目標等信息,并明確管理要求。
?。ㄊ┙ㄖ幹脝挝粦蛩诘乜h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經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條件應符合《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等相關要求。
縣級城市管理部門在接到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后,處置端是經核準的處置場所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決定;處置端是填埋處置、平衡利用、臨時貯存等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ㄊ唬┕こ淌┕挝粦獙さ剡M出口道路進行硬化,設置沉淀池、洗車臺、高壓沖洗設備、視頻監控系統等,建立管理工作臺賬,記錄車輛出入以及建筑垃圾種類、數量等信息。
?。ㄊ┚用裱b飾裝修房屋產生裝修垃圾的,應當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人應在物業管理區域設置裝修垃圾收集場所;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投放至街道(鄉鎮)或社區(村居)統一設置的中轉場(站)、收運點。收集場所設置單位應及時組織清運,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邊環境整潔。鼓勵采取提前預約、袋裝投放、箱體收集等方式收運裝修垃圾。
?。ㄊ┱鬟w、棚戶區改造等項目在施工前應科學測算拆除垃圾產生量,編制處理方案并到所在地縣級城管部門備案。
1.拆除垃圾可采取運輸至規范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處置或在拆遷現場再生利用處置。拆除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鼓勵采用移動式設備現場處置,按照拆遷施工合同約定日期完成,嚴禁項目外建筑垃圾運入拆遷現場處置。
2.采用移動式設備現場處置建筑垃圾需設置圍擋、覆蓋和配置使用降塵設施,并加強現場管理。
?。ㄊ模﹤€人新建、翻建自建房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應運送至社區(村居)指定的中轉場(站)、收運點。
三、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與利用
?。ㄊ澹﹩挝换騻€人處置建筑垃圾應委托已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的運輸服務企業清運,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未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的企業運輸。
?。ㄊ氖陆ㄖ\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運輸企業應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3.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衛星定位、行駛狀態記錄、右側盲區預警等裝置,保持正常使用。
4.車輛貨廂廂體頂蓋應使用硬質密閉或篷布密封裝置,不得超出貨廂欄板高度,開啟、關閉應靈活平穩,廂體底部應有防滲措施,整體密封性能良好,確保運輸時不外溢。
?。ㄊ撸┙ㄖ\輸單位承運建筑垃圾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建筑垃圾運輸前,應當登錄智能化監管平臺,錄入工程項目名稱、建筑垃圾種類和數量、消納利用場所、運輸車輛等信息。
2.運輸車輛必須按規定運送至指定的處置場所,全程密閉運輸,不得沿途遺撒,不得超速超載超限。
3.保持車輛干凈整潔,標識、號牌清晰。
4.保持車輛衛星定位、行駛狀態記錄、右側盲區預警等裝置正常使用。
5.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安全文明行駛。
?。ㄊ耍┏鞘泄芾聿块T應當編制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設施規劃,納入城市基礎設施、環境衛生等相關專項規劃以及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十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科學預估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產生量,按照適度超前原則,推進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建設。
鄉鎮、街道要根據消納需求建立相應的中轉場(站),社區(村居)要建立相應的收運點。
鼓勵建立建筑垃圾跨行政區域協同處置機制,推進處置設施共建共享,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ǘ氖陆ㄖ幹玫膯挝粦斁邆湟韵聴l件,并向所在地縣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核準文件:
1.配備稱重、裝卸機械、視頻監控等設施,對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處理。
2.實施分區作業,采取圍擋、覆蓋、噴淋、排水、降塵等環境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場地及周邊環境整潔。
3.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對出場車輛進行除泥沖洗,確保車身整潔,不帶泥上路行駛。
4.制定并落實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人負責現場管理。
5.記錄當日進場運輸車輛、消納利用建筑垃圾數量等信息。
6.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規定。
?。ǘ唬┙ㄖ{和處置單位不得擅自關閉,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納建筑垃圾,不得消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十二)建筑垃圾分類消納和處置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優先資源化利用,用于生產再生骨料、砌塊、墻體材料、道路材料等產品;工程渣土優先用于土方平衡;工程泥漿脫水干化后,可以參照工程渣土進行處理。
?。ǘ┲卮箜椖康沫h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利用項目等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督促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ǘ模┴斦再Y金占主導的建設工程項目,優先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項目再生產品使用比例,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載明再生產品的使用部位、最低應用比例和技術指標,施工單位選用符合設計要求的再生產品且用量符合要求。
?。ǘ澹┱顿Y的城市道路、河道、公園、廣場等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應優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鼓勵社會投資項目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
四、工作職責
?。ǘ┏鞘泄芾聿块T應當加強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設,建立信息化管理平臺,具備信息采集、數據統計、在線監管、查詢服務等功能,實現對建筑垃圾處理全過程管控和流向追溯。
?。ǘ撸┏鞘泄芾聿块T應當加強建筑垃圾產生、運輸、消納全流程監管,指導督促落實聯單管理。聯單應當載明建筑垃圾種類、數量以及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利用或者處置單位等基本信息。
(二十八)相關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發改部門負責指導建筑垃圾資源化項目立項、資源循環利用基地設立,支持企業申報中央、省級預算內和超長期特別國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方向項目資金。
工信部門會同城管部門負責指導培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并申報列入《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名單。
財政部門應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各級預算統籌安排,配合城管部門適時制定建筑垃圾處置相關財政扶持政策。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保障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場所的用地需求;指導各地做好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規劃選址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住建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加強對房屋市政建筑工地內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在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推廣使用再生產品。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建設項目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公路范圍內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整治工作;負責對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和車輛進行資質管理,依法查處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等行為;配合做好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監管工作。
水利部門負責水利項目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在河道范圍內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整治工作;在水利項目推廣使用再生產品。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車輛闖紅燈、超速、超載等違法行為;配合做好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監管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生產、流通領域再生產品質量監督;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違法行為。
稅務部門負責落實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等。
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垃圾治理相關工作。各縣(市、區)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及各鄉鎮(街道)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對本轄區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ǘ牛┬袠I主管部門及執法機構有權對從事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調取監控、檢查設備設施運行狀況、查閱或者復制相關資料等措施,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五、協同聯動
?。ㄈ┏鞘泄芾聿块T要牽頭建立完善和住建、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多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
?。ㄈ唬嵭薪ㄖ芾硇畔⒐蚕?,各部門應將以下有關信息互相抄告或應要求及時提供:
1.住建、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涉及建筑垃圾處置的開工項目抄告同級城市管理部門。
2.城市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或向行業主管部門抄告建筑垃圾產生單位、運輸企業、消納利用單位等建筑垃圾處置許可信息。
3.交通運輸、城市管理部門查處違反建筑垃圾處置行為的運輸車輛時應追溯裝、卸載源頭,及時向裝、卸載源頭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抄告相關違法信息。
4.其他各部門需要抄告的建筑垃圾管理相關信息。
六、法律責任
(三十二)違反建筑垃圾管理有關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3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七、附則
本規定由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與新出臺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存在不一致的,按最新法規規定及上級文件執行。
本規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30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