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福建調查總隊聯合印發了《福建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裁量權基準》),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行政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具體尺度和標準,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準。202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更好保障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提出明確要求。2022年11月,國家統計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的指導意見》,要求各省級統計局和調查總隊要堅持“一省一策”,加強協作配合,立足各自職權范圍聯合制定、統一發布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根據上述規定,為進一步規范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確保統計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統計,福建省統計局聯合國家統計局福建調查總隊對2020年7月1日實施的《福建省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時參考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系統的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廣泛征求并吸收了全省統計系統、省司法廳和國家統計局的修改意見建議,并通過福建省統計局外網向社會各界進行公開征求意見。
二、主要內容
《裁量權基準》共計二十七條,分總則,裁量檔次,不予處罰、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適用,附則等四章,就統計行政處罰裁量的概念、適用范圍、相關原則、適用權限以及處罰種類、裁量階次和具體標準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適用范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客觀因素及社會危害程度、改正措施等因素,準確、適當地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作出從輕或者減輕、從重、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選擇適用。
(二)基本原則。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公開公正、過罰相當、綜合裁量、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等原則。
(三)規范種類。《裁量權基準》主要對九類統計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規范。主要包含: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遲報統計資料;拒絕提供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提供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違法從事涉外調查活動。
(四)裁量標準。主要從違法次數、違法情節、以及對工作正常開展是否造成嚴重影響等方面考量裁量權。其中,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主要以違法比例、違法比例與違法數額相結合的兩種方式考量裁量權。責令統計違法行為人改正,給予警告,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分別處20萬元以下以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根據違法案件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情況,可以予以通報。
(五)重點條款。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處罰基準為《裁量權基準》的重點規范內容。不真實統計資料分為價值量指標與涉及其他指標。價值量指標是指能夠用貨幣計量的統計指標,如工業總產值,營業收入等,涉及其他指標主要指涉及的價格、實物量等。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提供涉及價值量指標的不真實統計資料以違法比例與違法數額相結合的方式明確裁量標準;提供涉及其他指標的不真實統計資料,按照小微型企業和大中型企業的不同類別以違法比例大小來明確裁量標準。
三、修訂主要內容
(一)新增未按相關規定申報統計信息,建立統計關系的裁量標準。針對《福建省統計條例》第十六條“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在收到統計告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向所在轄區的統計機構申報、建立統計調查關系。逾期未申報的,由所在轄區的統計機構予以催報。催報后仍未按時申報的,視為拒絕提供統計資料”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細化了處罰裁量標準,確保與地方統計條例的相互銜接。
(二)新增福建省統計違法行為輕微的不予行政處罰標準。針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遲報統計資料、提供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等四種違法行為明確了不予處罰的標準,強化不予處罰基準的實踐操作性。其中,綜合考慮違法比例和違法數額的大小來量化細分不同專業不同統計指標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輕微標準,主要涉及工業、固投、房地產、建筑業、批零、住餐、服務、能源、勞動工資、企業研發、農業農村、價格調查等指標。
(三)新增不予處罰、從重處罰的情形適用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統計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統計違法且危害結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統計違法行為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統計機構應當對其進行教育。新增三項以上統計指標長時間出現差錯的,且均達到應予行政處罰標準、統計違法行為停止或者改正后2年內又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四)調整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違法比例和違法數額的檔次。主要是將原違法比例10%以下、10%以上20%以下、20%以上30%以下、30%以上60%以下、60%以上90%以下、90%以上等六檔調整為10%以下、10%以上30%以下、30%以上60%以下、60%以上90%以下、90%以上等五檔,并進一步明確了各檔次的不同違法數額的處罰標準。刪除違法數額在3億元以上的,不計算違法比例進行處罰的規定,調整為按照不同違法比例和違法數額進行認定處罰。同時,明確規定因主觀故意且導致明確違法比例在60%以上的,不論違法金額多少,認定為情節嚴重。
四、施行日期和失效日期
《裁量權基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