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和個人,可采取發放救助金、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等救助方式。發放現金或實物的,由街道辦事處逐一進行登記備案。
(1)發放救助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號必須是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員或受委托人的開戶賬號;對于無法自行支取救助金的對象,可依據街道辦事處與救助對象、代為支取人簽訂的代領協議,由他人代為領取。代為支取人一般為救助對象的監護人、委托照料服務責任人或經本人同意指定的其他人員。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2)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服、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發現地所在街道辦事處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3)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并跟蹤辦理結果。對符合低保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協助其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對可以通過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及時和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進行溝通對接。